關于國(境)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材料涉假行為的處理辦法
來源:國際碩士發(fā)布時間:2025-08-27 13:27:17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“中心”)在受理各類國(境)外學歷學位認證(以下簡稱“學歷認證”)申請中對申請者涉假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確保各項服務工作公平、公正,參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中心依據事實清楚、證據充分、程序規(guī)范、適用準確的原則對涉假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。
第二章 涉假行為的認定和處理
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“涉假行為”,指在學歷認證的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,包括:
(一)在紙質及電子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的。
(二)提供各種偽造、變造的證書、公文、證明文件或印章的。
(三)提供其他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的行為。
第四條 中心將對申請者的涉假行為進行綜合分析,如情節(jié)嚴重可能構成犯罪的,除將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給予懲戒外,還將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情節(jié)較輕的,將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給予懲戒。
第五條 申請者在提供學歷認證申請材料或信息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中心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者的任何認證申請:
(一)提供虛假國(境)外學歷學位證書或已獲學位證明的。
(二)提供虛假《授權聲明》、《代理遞交認證申請材料委托書》、其他與認證相關的虛假證明、文書或不實信息的。
(三)提供偽造、變造的中心證書、公文、證明文件及印章的(在此種情況下中心有權沒收該申請者的相關虛假申請材料)。
(四)提供其他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的行為。
第六條 申請者在提供學歷認證申請材料或信息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中心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者的任何認證申請:
(一)曾因提交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受到中心處理,再次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的。
(二)提供虛假護照、通行證、旅行證或其他身份證件及出入境記錄信息的。
(三)提供偽造、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的。
第七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者,中心將在查明確屬涉假行為后向其出具《暫不認證通知單》,告知其違反本辦法的事實、處理依據、后果及救濟方式。
第八條 本辦法第五條、第六條規(guī)定的中心不再受理認證申請的開始期限,以中心正式出具《暫不認證通知單》之日為準。期滿后,中心在收到申請者遞交的書面材料承認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事實后,可以按照申請程序受理申請者的其他學歷認證申請。
第九條 申請者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行為獲得學歷學位認證書的,一經查實,中心將撤銷所出具的認證書,處理辦法參照本辦法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在此情況下,根據本辦法規(guī)定的不同情形,拒絕受理該申請者任何認證申請的開始期限以中心出具《撤銷認證通知書》的日期為準。
第十條 《暫不受理通知單》及《撤銷認證通知書》將以中國郵政速遞(EMS)形式寄送至申請者提出認證申請時所提供的地址,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。
第三章 附則
第十一條 申請者如申請辦理中心其他有時限要求的服務事項,需在中心其他現行規(guī)定要求的時限內辦理該服務事項。
第十二條 申請者對涉假行為事實認定有異議的,可在接到《暫不受理通知書》或《撤銷認證通知書》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心提出復議,并提交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詳細說明及相關的證據或證明、鑒定材料;必要時,中心將組織認證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。對復審結果仍有異議的,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(guī)定提起訴訟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本辦法施行之前發(fā)生但中心尚未認定和處理的涉假行為,參照本辦法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
2016年1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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